橫濱八景島海島樂園飯店住宿條款與條件
適用範圍
第1條
1.
1. 本飯店與住宿客人之間簽訂的住宿合約以及與此相關的合約,均根據本條款的規定,對於本條款中未規定的事項,將依據法令等(是指基於法令或法令的文件。以下相同。)或普遍形成的習慣。
2.
2. 本飯店在不違背法令及習慣的範圍內滿足特約時,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以該特約為優先。
申請住宿合約
第2條
1.
希望與本飯店簽訂住宿合約者,必須向飯店提供以下資訊
(1) 房客姓名及聯絡方式
(2) 住宿日期及預計抵達時間
(3) 住宿費用(原則上為附表1中基本住宿費用
(4) 本飯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1) 房客姓名及聯絡方式
(2) 住宿日期及預計抵達時間
(3) 住宿費用(原則上為附表1中基本住宿費用
(4) 本飯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
房客在住宿期間,超過前項第2號的住宿日期而提出繼續住宿的申請時,本飯店將在房客提出申請時,視為申請新的住宿合約。
住宿合約成立
第3條
1.
住宿合約在本飯店同意前項的申請時成立。但是,當證明本飯店沒有同意時,則不在此限。
2.
根據前項的規定,當住宿合約成立時,請在本飯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住宿期間本飯店規定的基本住宿費作為訂金(住宿期間超過3天時以3天計算)。
3.
訂金將用於支付房客最終應支付的住宿費用,發生適用第8條以及第20條規定的情況時,依照違約金與賠償金的順序進行支付,如有餘額,在支付第14條規定的費用時退還。
4.
第2項規定的訂金若未能在本飯店指定的日期前支付,住宿合約將隨之失效。但是,在指定訂金的支付日期時,僅限本飯店將其主旨告知房客的情況。
無須支付訂金的特約
第4條
1.
與前條第2項的規定無關,本飯店可以在合約成立後接受不需要支付同項訂金的特約。
2.
在受理住宿合約申請時,如果本飯店沒有按照前條第2款的規定要求支付訂金,以及沒有指定該訂金的支付日期,則按照前款的特約處理。
請求在設施內配合防止傳染病擴散
第5條
本飯店可以根據《旅館業法》(1948年法律第138號)第4條之2第1項的規定,向欲住宿者尋求協助。
房客禁止事項等
第6條
1.
房客不得讓非房客在本飯店住宿、轉讓或轉賣住宿合約上的地位,或未經本飯店事先同意,讓非房客使用本飯店內的房客專用設施。
2.
本飯店在預定住宿日之前的任意一天,將根據房客於第2條第1項提出的聯絡方式,確認預約內容或進行其他聯絡。在此情況下,只要沒有不得已的情況,房客須回應本飯店的事先聯絡。
拒絕簽訂住宿合約
第七條
1.
在下列情況下,飯店可能會拒絕簽訂住宿合約。但是,本項並不代表本飯店可以在《飯店業法》第5條所列情況以外的情況下拒絕房客住宿。
(1) 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的規定時。
(3) 發現房客有可能做出違反住宿相關法律法規、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行為的風險時。
(4) 房客為旅館業法第4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特定傳染病患者等時(以下簡稱「特定傳染病患者等」)。
(5)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無法住宿時。
(6) 預計入住的的房客屬於下列①~⑦的任一情況時。
① 符合暴力犯罪集團、與暴力犯罪集團有關的公司或組織、企業敲詐勒索者、極端主義行動集團、特殊情報暴力集團、準暴力集團、其他犯罪集團、其他反社會勢力或類似團體(以下簡稱如「暴力集團等」)及其相關人員。
②暴力集團或暴力集團相關人員符合法人或其他業務活動的組織時。
③ 高階主管(指董事、執行董事等)、員工、關係企業等隸屬於暴力集團等的法人。
④ 允許暴力集團等使用自己姓名的情況時。
⑤ 做出給房客帶來明顯不便的行為時。
⑥ 對本飯店及其員工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超過合理範圍的負擔時(消除殘障歧視促進法(2013年第65號法)。(簡稱「 《消除對殘障人士歧視法》)(依第7條第2項或第8條第2項
⑦ 依《飯店業法施行條例》第5條之6規定,反覆向飯店及其員工提出實施困難的要求,且有可能嚴重妨礙員工向其他房客提供住宿相關服務時。
(7) 屬於本飯店管轄都道府縣飯店業執法條例規定的情況時。
(1) 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的規定時。
(3) 發現房客有可能做出違反住宿相關法律法規、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行為的風險時。
(4) 房客為旅館業法第4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特定傳染病患者等時(以下簡稱「特定傳染病患者等」)。
(5)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無法住宿時。
(6) 預計入住的的房客屬於下列①~⑦的任一情況時。
① 符合暴力犯罪集團、與暴力犯罪集團有關的公司或組織、企業敲詐勒索者、極端主義行動集團、特殊情報暴力集團、準暴力集團、其他犯罪集團、其他反社會勢力或類似團體(以下簡稱如「暴力集團等」)及其相關人員。
②暴力集團或暴力集團相關人員符合法人或其他業務活動的組織時。
③ 高階主管(指董事、執行董事等)、員工、關係企業等隸屬於暴力集團等的法人。
④ 允許暴力集團等使用自己姓名的情況時。
⑤ 做出給房客帶來明顯不便的行為時。
⑥ 對本飯店及其員工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超過合理範圍的負擔時(消除殘障歧視促進法(2013年第65號法)。(簡稱「 《消除對殘障人士歧視法》)(依第7條第2項或第8條第2項
⑦ 依《飯店業法施行條例》第5條之6規定,反覆向飯店及其員工提出實施困難的要求,且有可能嚴重妨礙員工向其他房客提供住宿相關服務時。
(7) 屬於本飯店管轄都道府縣飯店業執法條例規定的情況時。
2.
欲住宿的房客,可以要求本飯店說明本飯店根據前項而不接受住宿合約的理由。
房客的合約解除權
第8條
1.
房客可以向本飯店提出申請,解除住宿合約。
2.
本飯店出於房客的責任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約時(除根據第3條第2項的規定,在本飯店指定訂金的支付日期並要求支付訂金的情況下,房客於支付訂金前申請解除住宿合約時。),根據附表2所示,將收取違約金。但若本飯店已答應第4條第1項的特約,在遵守該特約時,關於房客解除住宿合約時的違約金支付義務,僅限於本飯店告知房客時。
3.
當本飯店在沒有收到房客聯繫的情況下,房客至住宿日當天的晚上8點 (若有事先告知預計抵達時間,則為超過該時間2小時後的時間)仍未抵達的話,即視為房客主動解除住宿合約。
本飯店的合約解除權
第9條
1.
在下列情況下,飯店可能會解除住宿合約。但是,本項並不代表本飯店可以在《飯店業法》第5條所列情況以外的情況下拒絕房客住宿。
(1) 發現房客有可能做出違反住宿相關法律法規、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行為的風險時。
(2) 房客為特定傳染病患者等時。
(3) 因天災等不可避免的原因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4) 在客房內邊睡覺邊抽菸、對消防設備進行惡作劇、不遵守其他飯店規定的禁止事項(限預防火災的必要事項)時。
(5) 房客屬於下列①~⑧的任一情況時。
① 身為暴力犯罪集團或與暴力犯罪集團相關的人員。
②暴力集團或暴力集團相關人員符合法人或控制其他業務活動的組織時。
③ 高階主管(指董事、執行董事等)、員工、關係企業等隸屬於暴力集團等的法人。
④ 允許暴力集團等使用自己姓名的情況時。
⑤ 做出給房客帶來明顯不便的行為時。
⑥ 對本飯店及其員工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超過合理範圍的負擔時(消除殘障歧視促進法(2013年第65號法)。(簡稱「 《消除對殘障人士歧視法》)(依第7條第2項或第8條第2項規定要求消除社會障礙者除外)。
⑦ 依《飯店業法施行條例》第5條之6規定,反覆向飯店及其員工提出實施困難的要求,且有可能嚴重妨礙員工向其他房客提供住宿相關服務時。
⑧違反本條款或其他使用規則等時。
(6) 符合本飯店管轄都道府縣飯店業執法條例規定的情況。
(1) 發現房客有可能做出違反住宿相關法律法規、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行為的風險時。
(2) 房客為特定傳染病患者等時。
(3) 因天災等不可避免的原因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4) 在客房內邊睡覺邊抽菸、對消防設備進行惡作劇、不遵守其他飯店規定的禁止事項(限預防火災的必要事項)時。
(5) 房客屬於下列①~⑧的任一情況時。
① 身為暴力犯罪集團或與暴力犯罪集團相關的人員。
②暴力集團或暴力集團相關人員符合法人或控制其他業務活動的組織時。
③ 高階主管(指董事、執行董事等)、員工、關係企業等隸屬於暴力集團等的法人。
④ 允許暴力集團等使用自己姓名的情況時。
⑤ 做出給房客帶來明顯不便的行為時。
⑥ 對本飯店及其員工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超過合理範圍的負擔時(消除殘障歧視促進法(2013年第65號法)。(簡稱「 《消除對殘障人士歧視法》)(依第7條第2項或第8條第2項規定要求消除社會障礙者除外)。
⑦ 依《飯店業法施行條例》第5條之6規定,反覆向飯店及其員工提出實施困難的要求,且有可能嚴重妨礙員工向其他房客提供住宿相關服務時。
⑧違反本條款或其他使用規則等時。
(6) 符合本飯店管轄都道府縣飯店業執法條例規定的情況。
2.
本飯店根據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合約時,不收取尚未提供給房客的住宿服務等費用。
3.
房客可以要求本飯店說明本飯店根據第1項解除住宿合約的原因。
住宿登記
第10條
1.
房客必須在入住當天於本飯店的前檯登記以下資訊。
(1) 房客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在日本沒有地址的外國人,請提供國籍和護照號碼
(3) 本飯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1) 房客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在日本沒有地址的外國人,請提供國籍和護照號碼
(3) 本飯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
若房客欲使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代替貨幣的方法支付第14條的費用,請在登記前項資訊時提出。
客房的使用時間
第11條
1.
房客可以使用本飯店客房的時間,除住宿方案有特別規定的情況,皆與本飯店既定的時間相同。若為連續住宿,則除到達日和出發日,皆可以全天使用。
2.
本飯店可以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同意房客在同項規定的規定時間外使用客房。此情況下須收取本飯店規定的追加費用。
遵守使用規則
第12條
1.
入住的房客在本飯店內請遵守本飯店公告的使用規則(包括使用指南、各種注意事項、指南等)。
營業時間
第13條
1.
飯店主要設施的營業時間如下,其他設施的詳細營業時間將明記於提供的手冊、各地公告以及客房內的飯店資訊指南中。
(1) 門禁...八景島關門時間
(2) 前檯服務...24小時
(1) 門禁...八景島關門時間
(2) 前檯服務...24小時
2.
前項所記時間,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可能會臨時變更。發生此情況時會以適當的方法告知。
支付費用
第14條
1.
房客應支付的住宿費用的明細及其計算方法,按附表1所列。
2.
前項住宿費用等的支付方式,可使用貨幣或本飯店認可的住宿券、信用卡等替代方法,在房客退房時或本飯店提出申請時於前檯支付。
3.
本飯店向房客提供客房,在可以使用之後,即使房客沒有住宿,或者沒有使用,也會收取住宿費用。
本飯店的責任
第15條
1.
本飯店在履行住宿合約以及與此相關的合約時,或者由於不履行合約而為房客造成損失時,將對該損失進行賠償。但是,若非因為本飯店的責任而引起的事由,則不在此限。
無法如約提供客房時的處理方式
第16條
1.
當本飯店無法如約向房客提供客房時,在取得客人同意的情況下,將盡可能提供相同條件的其他住宿設施。
2.
本飯店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當無法介紹其他住宿設施時,得向房客支付相當於違約金的補償費用,其補償費用將作為損失賠償金額。但若無法提供客房的原因非本飯店的責任時,則不支付補償費用。
寄放物品的處理方式
第17條
1.
當房客寄放在前檯的物品或現金以及貴重物品,發生遺失、毀損等損失時,除不可抗力的原因之外,本飯店將賠償該損失。但當本飯店要求房客提供關於現金及貴重物品的種類及價格,而房客沒有提出時,本飯店將以15萬日圓為上限進行損失賠償。
2.
房客帶入本飯店內的物品或現金,以及沒有寄放在前檯的貴重物品,當因本飯店的故意或過失而發生遺失、毀損等損失時,本飯店將賠償該損失。但是,當房客沒有事先明示其種類及價格的情況時,除了本飯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本飯店將以15萬日圓為上限進行損失賠償。
房客的行李或攜帶物品的保管
第18條
1.
1. 當房客的行李在住宿之前到達本飯店時,本飯店僅在已事先了解的情況下負責保管,在房客辦理入住時交給房客。
2.
房客退房後,若房客的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被遺忘在本飯店,本飯店原則上會等待物主的詢問,並尋求其指示。若物主沒有指示,則將根據遺失物法及管轄警察署的指示、指導等,按照本飯店規定的管理手續進行處理。另外,關於現金及貴重物品,自發現之日起7日內會送到最近的警察署,關於食品、有損衞生環境的物品,將迅速依照本公司規定的管理手續進行處理。
3.
在前2項的情況下,關於房客隨身行李或攜帶品的保管,本飯店的責任為在第1項的情況下按照前條第1項的規定,在前項的情況下按照同條第2項的規定。
停車責任
第19條
1.
當房客使用八景島島的停車場時,無論車輛鑰匙是否委託給飯店,飯店均僅為出租停車場地,且不承擔車輛管理責任。但若飯店在管理停車場時因故意或過失而造成車輛損毀,飯店將負賠償責任。
房客責任
第20條
1.
當因房客的故意或過失使本飯店遭受損失時,該房客需向本飯店賠償損失。
2.
本飯店全館禁菸。若被發現在客房內吸菸(包括電子菸和加熱菸),需支付5萬日圓的損害賠償金。但當本飯店實際發生的損失超過該金額時,則將請求支付實際發生的損失金額。
可分離性
第21條
1.
本條款及其他的使用規則等的一部分,根據法令等被判斷為無效的情況下,也不會影響該部分之外規定的有效性。
2.
本條款的部份其他利用規則等的一部分,即使在與某一房客的關係中被視為無效或被取消,也不會影響與該房客以外的其他房客關係的有效性。
適用法律及語言
第22條
1.
本條款及其他利用規則等的有效性、解釋及履行以日本法規為準。
2.
本條款及其他的使用規則等雖以多國語言製成,但均以日文為準。
修改條款
第23條
附表1住宿費用等的明細 (與第2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相關)
細目 |
||
客人應支付的總額 |
住宿費用 |
① 基本住宿費 (房費 (或房費+早餐費) ) ② 服務費 ( ( (1) ×本賓館規定的費率) |
額外費用 |
③ 餐飲費 (或追加餐飲 (早餐以外的餐飲費) 及其他使用費) ④ 服務費 ( ( (3) ×本酒店規定的費率) |
|
稅 |
A消費稅B住宿稅 |
備註
1.
基本住宿費用為本飯店出示的費用表。
2.
本飯店的兒童費用適用於小學生以下。對於不提供寢具和飲食的3歲以下幼兒不收取費用。但根據季節及住宿方案,有時會設定兒童費用、幼兒費用。在此情況下,飯店會以適當的方式告知。當稅法修改時,以修改後的規定為準。
附表2違約金
合約申請人數 |
收到解除合約通知的日期 |
|||||||
不住宿 |
當天 |
前一天 |
兩天前 |
5天前 |
20天前 |
40天前 |
||
一般 |
最多14名 |
100% |
80% |
50% |
30% |
10% |
-- |
-- |
團體 |
15名~99名 |
100% |
80% |
80% |
30% |
10% |
-- |
-- |
100人以上 |
100% |
100% |
80% |
30% |
20% |
20% |
10% |
(註)
1.
%為基本住宿費用的違約金比例。
2.
縮短合約天數時,無論縮短幾天,都將收取一天份(第一天)的違約金。
3.
關於團體客人(15人以上)的其中一部分解除合約的情況,將不收取相當於住宿前10天(若是於10天內成約的話則以成約日為準)申請的住宿人數10%(若出現小數點則無條件進位)的人數的違約金。
4.
根據本飯店另外企劃的住宿套裝行程、方案及其他個別特約,可能會制訂與上述不同的違約金。